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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2014-08-02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一》

南大街街道司法所工作汇报

南大街街道司法所工作总结

2012年南大街街道司法行政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十八大的工作内容,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工作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街道“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题,认真开展各项司法行政业务,为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打造“平安南大街”,努力实现全面小康,积极工作。今年开展工作如下:

一、抓普法,深入开展民主法治创建工作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推进年,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街规划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改革发展的法治氛围。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我们通过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社会法制宣传模式,在六五普法推进年,我们继续巩固“五五”普法所取得的特色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通过“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推进社区法治建设。现街道14个社区都已经被命名为市级“民主法治社区”,其中文亨社区、金色新城社区、双桂坊社区被命名省级“民主法治社区”,今年吴家社区已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 今年街道共开展七十余次的普法宣传活动。

1、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

(1)通过学习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学法培训、学法笔记本、学法考试和学法登记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继续加强党政机关学法的领头作用,带动整个街道、社区、企业的学法热情。街道理论中心组带头进行了专题法制学习。今年根据区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的要求,4月20日和10月19日组织街道全体机关人员进行网上普法考试,内容为 “行政强制法”、“新刑事诉讼法”“民族宗教条例”普法考试,参考率100%。

(2)对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街道司法所抓住寒暑假,利用青少年普法阵地,如,小巷讲坛、红曦私塾、金童子假期学习会、道的讲堂等特色平台,加强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4月20日金色新城社区组织“关爱外来工,道德讲坛话尊重”的教育活动和;在6月10,街道司法所、综治办和区610办,组织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讲科学、

反邪教、创平安、促和谐”的反邪教法律咨询活动;19日广化、东头村社等组织青少年开展禁毒宣传。

在7月份开始的暑假,各社区集中组织青少年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邀请钟楼区检察院路俊琦检察官为青少年宣传两法一条例;邀请社区户籍警,为青少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阳花苑社区开展青少年暑期网吧义务监督巡查活动。

2、开展了“3·8”、“3·15”“12.4”等重大节日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广化桥社区民警张建华结合“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在社区活动中,向社区居民汇报工作,虚心征求意见、建议。世纪明珠园社区组织社区妇女同志参与市三八妇女维权咨询讲座活动。

杨柳巷社区与沃尔玛超市工会联合召开的“欢乐庆三八,唱响巾帼颂”座谈会正在举行。来自杨柳巷社区的居民、沃尔玛超市工会女职工代表共有20余人欢聚一堂,共庆第101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座谈会上,社区干事向雨英向在座的妇女们宣传了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优惠法律法规政策。

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好又多超市所经营的商品恰恰是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广化桥社区党委与好又多超市联合开展了 “诚心倾听共、建幸福商场”为主题活动,邀请共30余位社区居民参加了此次活动。杨柳巷社区党委与沃尔玛超市工会联合举办“顾客下午茶”活动,邀请20位社区居民参加了此次活动。

今年是宪法实施三十周年,文亨社区、广化桥社区在12月4日组织居民开展12.4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

3、针对社区居民、企业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今年5月29日是中国计生协会成立32周年纪念日,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计生、宣传计生、支持计生的良好氛围,5月24日下午,双桂坊社区计生协会与贵人鸟公司开展了青少年计划生育知识讲座。通过本次活动,一方面让更多的青少年进一步地了解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树立先进、文明的婚育观,提高了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为社区构筑了和谐文明的氛围,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广化桥社区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组织社区学生和辖区企业好又多超市、宏大印务有限公司安管员参加由钟楼区安监局、南大街街道联合在莱蒙都会广场开展的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全国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活

动现场,通过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现场咨询、现场安全知识问题抢答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大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居民的自我防范和自助自救能力。受到了在场群众的好评。

6月份街道组织企业安管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11月6日,文亨邀请常强律师刘律师,开展“喜迎十八大、律师普法在基层”的法律宣传活动。11月13日份双桂坊企业人员在企业道德讲堂上开展”现身说法、诚信经营”活动。

4、通过有特色的普法形式加强普法教育。

今年,我们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街区电子宣传屏、法制宣传栏、法制文化长廊、市民学校、法制学校、巡回法庭、法制图书角等宣传阵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让居民在形式多样的宣传中学到法律知识。

4月17日上午,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司法所组织社区书记、调解员与结对单位东臻律师事务所召开“义工律师进社区”活动推进座谈会,区司法局副局长周国九、法宣科科长丁建勤应邀参加座谈。

5月7日下午,南大街街道金色新城社区活动室内,在临时设置的原、被告席前,81岁的老金和开发商分别入座,随着一声严肃的“开庭”话音落下,现场鸦雀无声,钟楼法院社区巡回法庭庭审正式开始了。2008年来,钟楼法院社区巡回法庭在金色新城社区已经举行过五次,大家都表示,这种方式不但方便群众诉讼、节约了成本,更通过进社区开庭审案,组织周围居民旁听庭审过程,使庭审发挥其宣传、教育、预防的作用,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了解庭审,以案施教,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抓基础,加强网络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根据区多元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着力关注重点纠纷隐患。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重点关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领域。在两会、十八大期间居委会一天一排查、街道一周一排查,并实

行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涉及人员、事态发展等,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台帐,并及时调处。

2、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加强全街道的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使纠纷及时得到遏止,防止纠纷升级、激化。各级调解组织在第一时间里了解纠纷情况,使纠纷信息及时得到反馈,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解纠纷,及时上报调处结果。

南大街地区由于城市发展需要,拆迁、改造地块较多,必然牵扯到一些居民切身的利益,造成地区一些不稳定因素,如:跃进里拆迁、东头村社区旧城改造问题、、福源恒商厦、广化地块半导体厂退休老职工上访问题,产生一些个访、集访问题。虽造成的原因很多,但社区、街道调委会也多次做群众思想工作,维护了一方的稳定。街道司法所专职人员参与十八大接访工作。

3、社区、街道调委会民事调解:社区、街道调委会在调解居民民事纠纷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截止12月街道、社区共受理矛盾纠纷246起,调处纠纷245 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173 起,调解成功率达99.6%。劝阻群体性上访 17起,无“民转刑”重大刑事案件,未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调处中心每月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各个社区和成员部门互通信息,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件如下:

一、8月14日受理毛霆与福记员工张广凤等人因为用电发生的纠纷。7月11日21时,毛霆母子与暂住吴家场公寓1-602室的福记餐饮有限公司员工张广凤因用电问题,双方互相指责、扭打并报110,双方各有损伤。经调解由张广凤支付毛霆母子医药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贰万三仟元。

二、9月11日上午九点,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职工李小红在莱蒙二期建筑工地上清理钢管材料时,被本单位职工王晓军擅自无证驾驶卡车碾压致死。经过调解9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由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小红家属各项工伤费用共计人民币:捌拾伍万捌仟元整

3、社区矫正:目前街道在册矫正对象为35名,其中假释的8人,剥夺政治权利的1人,保外就医1人,判处缓刑的25人,矫正衔接率100%。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手机定位系统,每周听取电话汇报,每月组织进行政治思想学习和公益劳动,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上交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工作者每月

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实际生活情况。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重点人员每月进行特别关注。,通过矫正组织的工作,在我街道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基本稳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秩序稳定。

4、安置帮教:进一步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和管理力度,与派出所加强联系,定期进行走访、分析。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目前在册37人,今年新接收37人,均已分别成立了帮教小组并进行帮教并进行风险评估测评。将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核对、排查。对于2011年符合撤帮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撤帮。

5、法律事务:重服务,为街道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并尽力解答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在各社区设立律师工作点,将律师进社区落到实处。今年上半年召开结对律师进行社区推进座谈会,下半年集中开展律师进社区去活动, 9月6日下午,常州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王汉潮,在常州清真寺会长杨天骅、南大街街道统战委员尉斌的陪同下,一同参加由街道司法所组织的清真饮食行业经营人员法律服务活动。9月12日下午两点,世纪明珠园社区携手钟楼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舒主任,东臻律师所郭小东,来到世纪明珠园社区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11月8日下午,米市河社区请来东臻律师事务所徐道圣律师为居民朋友上了一堂生动的物权法专题法律讲座。11月9日下午,吴家场社区与怀德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进社区,服务零距离”活动。

三、抓队伍,不断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素质

抓好本所工作人员思想素质的提高,每个月都召开例会,进行政治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积极参加市、区司法系统的业务培训,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抓好反腐倡廉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的成效,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南大街街道司法所

2012年12月5日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二》

关于普法信息上报情况的通报

钟楼区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

关于普法信息上报情况的通报

开发区、各街道,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依钟法宣办[2008]3号《钟楼区“五五”普法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的要求,现把上半年度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普法信息情况通报如下,请各部门一如既往,积极上报普法工作信息。

联系人:陈敬华 电话:88890332 E-mail:cjh751208@163.com

2008年7月24日

钟楼区“五五”普法信息上报情况

(截止2008.6.30)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三》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住 所 地:常州市通江南路88-1号

负 责 人:赵昆 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一:彭保平,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 身份证号码:320481196507010016 139601140021

户 籍 地:江苏省溧阳市横涧镇深溪岕村委大竹棵37号

现居住地:常州市云山诗意花园11幢201室

被执行人二:常州承安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407-2

法定代表人:彭保平 职务:董事长

执行依据:(2014)钟商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标的:

2、被申请执行人一、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13875.58元和从2014年6月25

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40300元和法院诉讼费用9641元。

4、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钟商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书。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内容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4年 月 日 1、被申请执行人一、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40000元; 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四》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

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

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2、

3、

4、

5、

6、 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

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 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被(代理律师):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

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2007年11月7日

附:

本状副本3本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五》

民事诉讼法解释:管辖与回避

一、管辖{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释义】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2)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3)诉讼标的在国外;

重大影响是指:诉讼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三人或者以上;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释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我国目前有10个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14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苏州中院作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苏高法(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0]4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苏高法[2010]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下列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一、申请专利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七、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八、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九、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试点的具体办法由你院确定,并请你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加强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专利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全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宿迁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7、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9、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为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和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日起)、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崇安区、北塘区、惠山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锡山区、南长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和钟楼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如皋市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丹阳市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和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和大丰市人民法院,(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释义】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在办事机构只有一个的情况下,该机构的所在地即为住所;在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且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关于管辖的确定。

提供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释义】1、个人合伙以及合伙型联营体具有团体性的特点,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可以成立办事机构,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在其作为被告被起诉时,应该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当个人合伙或者联营体没有注册登记时,只能以参加合伙的个人或者企业作为被告、原告,此种

情况下,不须考虑合伙的特点,按照被告住所地的原则确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规定: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仍体现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是被告的“居住地”。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1、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户籍迁出后,已经落户的,即为住所地,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16号),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六》

钟楼区2006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钟楼区2006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2006年是‚五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我们在认真总结“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有计划、按步骤做好‚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并且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为“五五”普法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2006年普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五五”普法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草拟了《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的思路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将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基本理念融入到《规划》中。镇、各街道、各部门也分别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制定了相应的‚五五‛普法规划。

二是积极营造“五五”普法的良好氛围。我们把普法教育与创建‚平安钟楼‛、‚法治钟楼‛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报刊、网络、信息等窗口,大力宣传“五五”普法。各部门、基层各单位积极配合,踊跃投稿,截止12月1日,全年共向省、市等媒体投稿143篇,被省、市等媒体录用50篇,

营造了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三是为完善普法工作机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四至五月,我们对全区各级普法网络、普法讲师团成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了解核对,制作了普法讲师团的成员联系表,为确保‚五五‛普法工作的有效实施奠定了网络基础。

四是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专题调研活动。为深入贯彻省司法厅通知要求,依市司法局的统一安排,区司法局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围绕法治钟楼建设,于9月18—20日三天,组织法宣科的有关人员,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取得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及对‚五五‛普法的建议、普法形式、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为内容,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法宣科的同志们深入机关、镇、街道、学校、企业、村居,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重点分析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基层各单位就‚四五‛普法以来如何根据司法行政机关、企业、在校青少年、流动人口和村级基层组织等各自的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对当前和今后法制宣传教育难点的分析和建设性意见,从而收集了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法宣科的同志对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法治钟楼建设和我区的‚五五‛普法提供了一些理论和实践借鉴。

五是认真搞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动

员部署工作。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我区于11月21日下午,隆重召开‚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表彰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副区长吴嘉润作工作报告。他全面回顾总结了我区‚四五‛普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为保障全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法治钟楼,构建和谐钟楼,提出了具体要求。区委书记徐缨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从宏观的战略高度强调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薛明方主持会议。会议还表彰了全区‚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紧接着,镇、各街道、文教系统等部门也分别召开了本级的‚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表彰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为‚五五‛普法规划开好头,起好步,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二、围绕中心,立足平台,送法进民企

由司法局牵头成立的‚钟楼区民营企业法律保护互动平台‛是去年区政府评选的实事之一,已成为为民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阵地。在去年多次深入钟楼经济开发区,采取座谈、研讨、授课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我们进一步充分发挥平台的优势,调动各方力量,开展了一系列送法进民企活动,受到了企业管理者的普遍好评。

一是组织召开‚规范商标使用、争创‘三名’商标‛现

场会。2006年6月2日下午,区检察院会同区司法局、工商分局、区委统战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召开‚规范商标使用、争创‘三名’商标‛现场会,由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全市企业争创‚三名‛商标的基本情况,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区法院研究室主任、东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分别介绍了近年来侵犯商标专用权类刑事案件的案发情况和商标争议诉讼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辖区企业的‚三名(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争创意识和依法规范使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意识。

二是开展义务法律咨询,为南大街商业步行街企业服务。2006年6月10日上午,区司法局联合市法学会企业法委员会、南大街商业步行街管委会、东晟律师事务所、南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有限公司、区工商联在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广场举行法律义务咨询日活动,向商家、市民发放了法律帮助卡,结成‚法律帮助对子‛。当天共免费发放《企业法律服务调查表》、《东晟律师简报》400余份、法律知识宣传读本和普法材料100多册。律师接受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营合同、承包合同、婚姻、拆迁、房产、物业管理、赡养等方面咨询近百人次,受到商家、市民的普遍好评。

三是组织法律咨询面对面沙龙。2006年6月15日下午,区司法局联合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共同组织了法律咨询面对面座谈会沙龙,邀请了区工商联会长、副会长,各基层工

商联、区餐饮商会会长、秘书长,法律互动平台顾问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上,各企业家提出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由区法律互动平台法律顾问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面对面地解答,既解决了困扰企业家已久的法律疑难问题,又增强了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联系。常州日报、常州晚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互动平台‛作了专题报道。

三、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全区镇、各街道、各部门纷纷抓住本地特色,以宣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信访条例》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利用法制板报、专栏、电视讲座、广播等载体,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各种有声势、有深度的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月9日,区司法局配合区经贸局对镇、各街道分管主任(镇长)、经管科长(站长)、区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注册相关知识的培训;4月28日,区司法局配合区妇联举办《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班,特邀市委党校孙颖老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修改的总体概况、新旧条文的对照及法律理解等作专题讲座,全区镇、各街道、村委、社区的妇联干部和部分企业妇委会主任120余人参加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七》

钟楼宣传动态

钟楼宣传动态

第8期(总第167期) 中共钟楼区委宣传部 2009年3月20日

【视察调研】

省人口计生委领导参观指导我区婚姻登记一站式服务中心 3月19日上午,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孙燕丽、副主任张春延在市委组织部部长杭天珑、市委副秘书长杭永宝、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金钰茹的陪同下,来我区婚姻登记一站式服务中心参观指导。区委副书记张晓平,副区长许峥及各辖市区的有关负责人陪同参观。 此次参观活动是常州市‚优生优育惠民工程‛推进大会的现场环节之一,由我区主要负责承办。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宇虹引导参观组实地感受并负责解说婚姻登记的完整流程,然后举行了主要领导向前来登记的9对新婚夫妇赠送了常州优生优育惠民工程大礼包,正式启动了全市的优生优育大礼包赠送行动。

婚姻登记一站式服务是我区从08年底即开始谋划实施的重点

2016年钟楼区法院工作报告

https://m.chawenzhang.com/fanwen/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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