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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办法(通用3篇)

2021-06-29

职务轮换又称职务轮换,是指在同一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和一些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进行职务调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局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办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公安局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办法

     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使法官轮岗交流既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培养专家型人才的要求,避免轮岗交流产生负面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1、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同一领导职位连续任职满8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在同一部门工作和任职满8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可以轮岗交流。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中层正副职的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

      2、在同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满8年以上的法官、在派出法庭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

      3、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4、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机要秘书、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5、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6、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撒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和缩短。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应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年限,因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可及时进行轮岗。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中层干部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自荐(书面材料)到其他岗位任职交流

      2、政治处可根据中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院政治处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已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庭、室领导书面报告院政治处,带到新庭、室继续承办。院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庭、室领导。并由新任庭、室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庭、室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篇二】公安局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警教育管理,建立重点风险轮岗民警交流轮岗长效机制,促进广大基层民警多岗锻炼、一岗多能,预防和减少重点风险岗位民警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经分局x年x月x日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基层民警的教育管理,重点风险轮岗民警交流轮岗长效机制,促进广大基层民警多岗锻炼、一岗多能,预防和减少重点风险岗位民警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从制度上防微杜渐、堵塞漏洞,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找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公安机关业务流程设置及重点风险岗位等工作实际,特制定平川公安分局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全局副科级以下全体公安民警。

  第三条

  基层公安民警重点风险岗位确定如下:

  涉及公安执法、便民服务、行政审批、资金支配、教育、管理、警务监督等方面可能出现风险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点风险岗位基层民警,按照同一岗位服务年限、亲属回避、工作表现等条件,有计划地在分局各部门、警种间进行岗位交流及在各部门、警种内部实行轮岗。

  第五条

  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应坚持常态化原则,根据岗位风险确定不同岗位服务年限,服务年限期满的按期交流轮岗,对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性岗位经分局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交流轮岗年限。

  第六条

  重点风险岗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的,在分局各部门、警种间进行岗位交流。

  (一)在同一部门、同一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

  (二)已在部门内部轮岗2次(含2次)以上的;

  (三)直系血亲或姻亲从事与其工作业务相关业务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五)具有其它不适合从事现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可暂缓轮岗交流:

  (一)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特殊岗位民警;

  (二)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民警;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七条

  轮岗交流的方式。

  (一)警种、部门内部轮换岗位;

  (二)跨警种、部门交流。

  第八条

  轮岗交流一般应按照“组织准备、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推荐测评、党委研究、廉政谈话、履职承诺”八个步骤,逐步推进。

  (一)突出重点。要增强计划性和针对性,定期对队伍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二)统筹考虑。要处理好民警轮岗交流与队伍稳定、专业队伍建设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警轮岗交流。通过轮岗交流,达到盘活警力资源、优化民警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解决民警后顾之忧的目的。

  (三)规范有序。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确保民警轮岗交流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九条

  轮岗交流民警应服从组织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到岗履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和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州公安局纪委全程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接受民警轮岗交流工作中的有关举报和来信来访,并对在民警轮岗交流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公安局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警教育管理,建立重点风险轮岗民警交流轮岗长效机制,促进广大基层民警多岗锻炼、一岗多能,预防和减少重点风险岗位民警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经分局x年x月x日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基层民警的教育管理,重点风险轮岗民警交流轮岗长效机制,促进广大基层民警多岗锻炼、一岗多能,预防和减少重点风险岗位民警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从制度上防微杜渐、堵塞漏洞,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找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公安机关业务流程设置及重点风险岗位等工作实际,特制定平川公安分局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全局副科级以下全体公安民警。

  第三条

  基层公安民警重点风险岗位确定如下:

  涉及公安执法、便民服务、行政审批、资金支配、教育、管理、警务监督等方面可能出现风险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点风险岗位基层民警,按照同一岗位服务年限、亲属回避、工作表现等条件,有计划地在分局各部门、警种间进行岗位交流及在各部门、警种内部实行轮岗。

  第五条

  重点风险岗位民警交流轮岗应坚持常态化原则,根据岗位风险确定不同岗位服务年限,服务年限期满的按期交流轮岗,对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性岗位经分局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交流轮岗年限。

  第六条

  重点风险岗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的,在分局各部门、警种间进行岗位交流。

  (一)在同一部门、同一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

  (二)已在部门内部轮岗2次(含2次)以上的;

  (三)直系血亲或姻亲从事与其工作业务相关业务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五)具有其它不适合从事现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可暂缓轮岗交流:

  (一)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特殊岗位民警;

  (二)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民警;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七条

  轮岗交流的方式。

  (一)警种、部门内部轮换岗位;

  (二)跨警种、部门交流。

  第八条

  轮岗交流一般应按照“组织准备、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推荐测评、党委研究、廉政谈话、履职承诺”八个步骤,逐步推进。

  (一)突出重点。要增强计划性和针对性,定期对队伍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二)统筹考虑。要处理好民警轮岗交流与队伍稳定、专业队伍建设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警轮岗交流。通过轮岗交流,达到盘活警力资源、优化民警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解决民警后顾之忧的目的。

  (三)规范有序。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确保民警轮岗交流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九条

  轮岗交流民警应服从组织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到岗履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和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州公安局纪委全程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接受民警轮岗交流工作中的有关举报和来信来访,并对在民警轮岗交流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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